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法治政府

被狗绊倒致骨折 法官调解化矛盾

发布时间:2023/11/22 10:48 来源:市融媒体中心 浏览次数: [打印]

宠物给人了带来陪伴与快乐,但如果不能管理好宠物的行为,则可能会为饲主带来麻烦,并承担法律后果。近日,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狗的饲养人当场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原告刘某下班后在公司院内散步时,被张某饲养的两条狗绊倒,造成刘某右外踝骨折,刘某前往医院住院治疗15天,后经鉴定机构评定刘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事故发生后,公司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因剩余的赔偿费用等问题未得到解决,故刘某诉至库尔勒市人民法院,请求张某和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109380.9元。

【案件结果】

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认为双方具有调解基础,遂组织双方进行初步调解,但双方未能就赔偿主体及赔偿金额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本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的工作原则,承办法官遂在庭后电话联系双方当事人,耐心向双方讲解法律相关规定,并从法理情理等方面进行引导,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张某当庭一次性赔偿原告刘某各项经济损失87500元。

【法官说法】

饲养是指特定人基于本意通过提供食物的方式对动物进行培育和实际控制的行为,饲养的实质是特定人在事实上承担起对自己饲养动物这一潜在危险源的义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规定,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增强风险意识,承担好管理、看护义务,并尽到看护义务,防止它们伤害其他人或动物,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