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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对他人债务表示负担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具有何种法律约束力?

发布时间:2023/09/25 11:48 来源:文明梨城大家谈 浏览次数: [打印]

“多元调解化解纠纷,将矛盾化解在基层”不仅仅作为一句口号,也作为矛盾纠纷多元调解机制方式之一为基层社区、群众所运用。若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后,经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明确约定了当事人对他人的债务表示偿还履行的相关义务,该人民调解协议书具有何种法律约束力?近日,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当事人违反自愿合法形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依法判决其履行相应付款义务。

【案情回顾】

2021年12月18日,陈某与刘某签订土地承包租赁合同,约定陈某将约2000亩土地承包给刘某种植经营,刘某每年度按照周边轧花厂优质棉当年最高收购价标准交纳土地租金。合同履行后,刘某在该土地上种植的棉花均销售至平乐公司(化名)。因刘某逾期交纳土地承包费,刘某与陈某发生纠纷,2022年3月23日,经库尔勒市西尼尔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主持下,陈某又与平乐公司法定代表人韦某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中韦某承诺于2022年3月中旬向陈某付清款项,确定付款金额为1759259.20元,并约定到期不支付,所有法律责任由韦某负责。此后,刘某、韦某均未按照承诺向陈某支付相关费用,陈某便将刘某、韦某、平乐公司均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承担租赁费1759259.20元、逾期付款损失79056.29元。

【法院审理】

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后,查明刘某租赁陈某的土地亩数为2616亩,双方约定每亩地按130公斤棉籽为标准计算租金,签订合同时刘某已向陈某支付20万元押金,签订合同后刘某又陆续给陈某支付了3121434.8元。但各方当事人对租金收取的标准金额以及调解书约定的义务履行条款有争议:陈某认为2021年所在土地周边轧花厂的持续7天最高价为每公斤11元,刘某认为所在土地周边轧花厂持续七天最高价为每公斤10.18元,对此双方均无证据证实;另外,就人民调解协议陈某认为韦某系债务加入,刘某认为韦某系代为支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租金标准,陈某与刘某约定的租金标准为以周边轧花厂优质棉当年最高收购价按130公斤棉籽为标准计算租金,但双方均无证据证实该标准的具体金额,故该部分约定不明确,最终以刘某认可的最高收购价每公斤10.18元作为计算标准,认定刘某应予支付的土地租赁金为3462014.4元(2616亩*130公斤/亩*10.18元),扣除刘某已支付的金额后,刘某仍应向陈某支付140579.6元土地租赁金。

对于调解协议书的约定内容性质的认定,法院认为韦某是基于陈某租赁给刘某土地上的棉花款未结清,所以才与陈某达成人民调解协议,该调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陈某与韦某达成调解协议的行为属于债务加入,即韦某自愿加入到陈某与刘某二人的债务关系中承担支付刘某欠付土地租金的债务,加入方韦某与原债务人刘某对陈某的债务均负有平等的共同偿还义务。结合上述认定的欠付租金金额,支持了陈某要求刘某和韦某共同支付140579.6元土地租赁金的诉讼请求。而韦某与陈某达成调解协议的行为系个人行为,并非公司职务行为,故认定平乐公司不应承担相应的付款义务。

【法官说法】

本案中,陈某与刘某之间存在土地承包合同法律关系,刘某承包土地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而韦某原本并非基础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但因后期解决纠纷过程中,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后与陈某达成了人民调解协议,韦某以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形式对他人的债务做出了共同承担的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陈某则可要求刘某与韦某共同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人民调解的法律效力不可小觑,对他人债务承担的承诺也不可轻易签字确认。

实际生活中若发生纠纷,也可以考虑先借助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力量,当矛盾纠纷还在初步阶段时,利用第三方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将矛盾化解在基层,避免后续产生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扩大损失。若当事人不按照该人民调解协议书履行,则该协议书对各方当事人仍具有法律约束力,其作为固定案件争议事实的重要证据在起诉提交法院后,法院在认定时也会着重考量,作为证据依法裁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第三十二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通讯员/杜金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