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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尔勒市自然资源局行政主体资格公示

发布时间:2023/05/18 12:17 来源:库尔勒市自然资源局 浏览次数: [打印]

填表单位:库尔勒市自然资源局填表时间:2023年3月23日

执法主体(全称):库尔勒市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张琪

联系电话 : 0996-2090031

办公地址:库尔勒市香梨大道9号邮编841000

机构性质行政机关管辖地域:库尔勒市

主管机关(全称)库尔勒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经费来源:财政拨款

申领监督证数0申领执法证数73

制发依据无发放数量:无

法律职业资格证持有数:0

机构设立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条

机构设立依据行政依据(三定方案)库尔勒市委办公室、库尔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库尔勒市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库党办字【2019】26号)关于库尔勒市种子管理站等17个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及登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库人发【2008】70号)

关于库尔勒市规划执法监察大队机构编制方案的批复(库编发【2008】259号)

关于库尔勒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机构编制方案的批复(库编发【2008】260号)关于库尔勒市萨依巴格国土资源所机构编制方案的批复(库编发【2008】285号)关于库尔勒市天山国土资源所机构编制方案的批复(库编发【2008】288号)关于库尔勒市团结国土资源所机构编制方案的批复(库编发【2008】292号)关于库尔勒市新城国土资源所机构编制方案的批复(库编发【2008】293号)关于库尔勒市建设国土资源所机构编制方案的批复(库编发【2008】295号)

行政执法职权及依

据一、行政许可权: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权限内开采矿产资源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临时用地审批、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收回土地使用权审批、土地使用权续期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

二、行政处罚权: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政处罚、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对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对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的行政处罚、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行政处罚、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政处罚、对转让房地产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处罚、对转让房地产时未经批准,非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或者经过批准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但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政处罚、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进行开垦的行政处罚、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处罚、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行政处罚、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行政处罚、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行政处罚、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行政处罚、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行政处罚、对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行政处罚、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对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行政处罚、对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行政处罚、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行政处罚、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行政处罚、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行政处罚、对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行政处罚、对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政处罚、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行政处罚、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对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行政处罚、对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行政处罚、对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行政处罚、对不按期缴纳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应当缴纳费用的行政处罚、对违法勘查石油、天然气的行政处罚、对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行政处罚、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不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不按期缴纳应当缴纳费用的行政处罚、对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行政处罚、对违法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行政处罚、对以承包等方式擅自转让采矿权的行政处罚、对未按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行政处罚、对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行政处罚、对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行政处罚、对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行政处罚、对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对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对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对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对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的行政处罚、对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行政处罚、对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行政处罚、对未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行政处罚、对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行政处罚、对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对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对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行政处罚、对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行政处罚、对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对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行政处罚、对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行政处罚、对矿山企业未达到经依法审查确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矿山水循环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等指标的行政处罚、对因开采设计、采掘计划的决策错误,造成资源损失的行政处罚、对矿山的开拓、采准及采矿工程不按照开采设计进行施工,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对矿山企业不按照设计进行开采,任意丢掉矿体,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对在采、选主要矿产的同时,未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条件下进行综合回收或者对暂时不能综合回收利用的矿产,未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对矿山企业随意变动批准的计算矿产储量的工业指标进行矿产储量的圈定、计算及开采,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对擅自废除坑道和其他工程,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者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单位合作,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行政处罚、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单位未报备案的行政处罚、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行政处罚、对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对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对测绘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对测绘单位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对测绘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对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行政处罚、对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行政处罚、对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对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测绘项目出资人逾期不汇交的,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逾期不汇交的,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的行政处罚、对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行政处罚、对测绘单位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行政处罚、对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行政处罚、对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行政处罚、对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行政处罚、对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行政处罚、对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行政处罚、对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泄露国家秘密的行政处罚、对违法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行政处罚、对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行政处罚、对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行政处罚、对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行政处罚、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行政处罚、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行政处罚、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行政处罚、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行政处罚、对应当送审而未送审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产品的行政处罚、对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行政处罚、对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行政处罚、对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行政处罚、对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行政处罚、对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行政处罚、对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行政处罚、对最终向社会公开的地图与审核通过的地图内容及表现形式不一致,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审图号有效期届满未重新送审的行政处罚、对城乡规划编制乙、丙级资质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行政处罚、对城乡规划编制甲级资质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行政处罚、对城乡规划编制乙、丙级资质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行政处罚、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行政处罚、对城乡规划编制乙、丙级资质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行政处罚、对城乡规划编制乙、丙级资质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行政处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未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对未取得规划竣工认可文件,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的处罚、对未按规定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处罚、对逾期不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处罚、对不按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处罚、对骗取土地登记、伪造、擅自涂改土地证书和不按规定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土地变更登记的处罚、对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罚、对采矿权人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矿产资源统计资料的处罚、对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行为的处罚、对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行为的处罚、对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行为的处罚、对违反《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处罚、对违反《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处罚、对违反地质灾害防治行为的处罚、对违反地质勘查资质管理规定的处罚、对违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行为的处罚、对违反古生物化石保护规定的处罚、对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违法转包的处罚、对违法管理、使用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城乡规划或者规划许可的规定编制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规定的建设项目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的处罚、对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处罚、对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九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七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三、行政强制权:对被检查单位要求、勘测、责令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强制、对被检查单位询问、现场拍照、摄像、停止办理土地有关审批登记手续、不得变卖、转移财物等的行政强制、对责令停止建设、拆除继续抢建建筑物、查封、暂扣用于施工的工具、设备、建筑材料等的行政强制、对违法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罚款给付义务的行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强制、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擅自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责令期限办理批准手续、责令停止开发和使用的强制、对采矿权人不按期缴纳采矿权使用费、价款的强制、对涉嫌违法的地图、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以及用于实施地图违法行为的设备、工具、原材料等进行查封扣押的强制、对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不履行限期拆除决定的查封施工现场或强制拆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四、行政检查权:对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检查、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的行政检查、对测绘资质单位的行政检查、对探矿权、采矿权的行政检查、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行政检查、测绘成果质量监督管理、对地理信息安全的行政检查、对地质勘查活动的行政检查、对测量标志保护的监管、对开展全国地图工作企事业单位、法人和个人的行政检查、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矿区土地复垦情况的监管、对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实施情况的行政检查、对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五、行政确认权: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建设工程规划核验(验收)、不动产统一登记、对不动产权的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条、第三条

六、其他行政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验收确认、土地复垦方案审查、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补充新增耕地的验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验收、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验收、跨地州市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项目和资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