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2024年3月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公布

发布时间:2024/03/25 12:41 来源: 点击数: [打印]

    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加强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和拖欠农民工工资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强化对用人单位守法诚信的社会监督,促进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全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实施办法》《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现将库尔勒市20243月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公布如下:

单位名称:中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施庆伟

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91610103092782598C

单位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1号陕西国际会展大厦11单元2712701号房

登记注册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查处情况:202312月,库尔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多起国家欠薪平台和现场投诉,库尔勒市中安信资(新疆)燃气节能有限公司铁克其路加油加气站建设项目拖欠工资未支付。20231228日经库尔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场调解,拖欠工资问题未得到解决。2024110日库尔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向中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邮寄方式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库人社监询字【2024】第15-1号。要求中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库尔勒铁克其加油站项目材料、农民工保证金材料、农民工专户材料、总包代发工资表、项目拖欠工资表。该公司115日签收,一直未提交任何书面的材料。2024125日库尔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向中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库人社监令字【2024】第15-2号,责令改正未开设农民工专户并使用专户、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未落实总包实名制管理、核实工人工资并发放拖欠工资。该单位未在限期内按要求整改,属违法行为。该单位的上述事实构成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202425日库尔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向中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邮寄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库人社监罚告字【2024】第15-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库人社监听告字【2024】第15-4号,拟对该单位行政处罚10万元(拾万元整)。202427日中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库尔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邮寄提交回复,但未提出听证申请。202436日邮寄听证申请书。按照《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库尔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不予举行听证。2024316日库尔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向中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邮寄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该单位行政处罚,罚款,罚款金额100000元(拾万元整)。

                                                  库尔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