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曝光警示

发布时间:2023/12/01 12:59 来源:应急管理局 点击数: [打印]

为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切实发挥“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警示作用,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定责任,现从今年以来我市查处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中,选择1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违法案

2023年某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该企业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等违法行为:1、搅拌楼二层部分电路未穿管,线路敷设零乱;2、控制室配电柜灰尘大,柜门与柜体未跨接(现场整改);3、无2023年度应急演练记录;4、无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5、畜水池入口未设置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识和安全操作规程(现场整改);6、未对一线的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执法人员当场依法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企业限期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等法律法规,库尔勒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3万元(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