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KEL010450638-2022-00006 文号:库政办发〔2022〕12号 发布机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2/04/13 10:04 发布日期:2022/04/15 11:04 有效性:有效 名称:关于印发《库尔勒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库尔勒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上库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库尔勒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经库尔勒市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库尔勒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3日

库尔勒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自治区关于规范社会力量办学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新教规〔2019〕3号),《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新教规〔2020〕4号)要求,着力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供给,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构建以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幼儿园为主体的学前教育服务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库尔勒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及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依法办园、规范办园、诚信办园,保障幼儿身心健康成长,促进库尔勒市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切实满足各族群众对幼有所育的美好期盼。

  二、组织领导

  为鼓励、扶持和规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统筹做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规划建设、认定、管理等相关工作,成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  长:杨松波   副市长

  副组长:徐  红   市委教育工委副书记、教育局(民语委)

  党组书记、副局长

  唐兆莉   市委教育工委委员、教育局(民语委)

  党组副书记、局长

  成  员:渠敬坤   市发改委党组副书记、主任

  李江梅   市民政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闵建兵   市财政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张  琪   市自然资源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时  强   市住建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潘  吉   市卫健委党组副书记、主任

  张远武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宋海力   市教育局党组成员、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

  李  强   市教研中心党支部副书记、主任

  以及各街道办事处行政正职。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由唐兆莉同志兼任。领导小组及成员如有变动,报经组长同意,由新任领导接替担任并履职,不再另行发文。

  工作职责:

  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统筹部署,制订扶持政策,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

  市教育局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全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申报认定、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和评估考核工作。市民政局、市场监管局和卫健委负责协助市教育局做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工作。根据实际需求,将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委托承办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及管理工作中,需要其他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的,由领导小组加强统筹协调。

  市发改委负责测算办园成本,综合考虑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发展需求、群众承受能力和财政补助水平,合理确定不同等级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指导价。

  市财政局负责生均公用经费拨付、监督检查普惠园财务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根据国家和地方配建标准,统筹规划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

  市住建局负责加强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筑设计、施工建设、验收、移交的监管落实。

  三、适用范围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具有办园资质、面向大众、收费合理、办园规范、质量有保障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本方案适用于库尔勒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内容涵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申报认定、经费使用、监督管理和退出机制。

  四、认定条件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布局合理。幼儿园设置应符合市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及幼儿园布局规划。

  (二)资质齐全。须经市教育局审批,取得办学园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卫生评价合格报告、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等资质齐全、有效。

  (三)产权明晰。使用自有房产办园的须有不动产权证;租赁园舍办园的,园舍租赁合同期限需满足服务协议时限要求。

  (四)规范办园。幼儿园办园标准达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要求,并通过教育行政部门验收。园务管理规范,办园规模在3个班级及以上,年检合格,无安全隐患,社会评价良好。

  (五)收费合理。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办学成本、政府投入等因素,参考同级同类公办园收费标准,合理确定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并经本地物价部门备案公示。

  (六)待遇保障。制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章程,依法保障幼儿园教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七)师资配备。按照《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配备教职工。教师、保育员、保健人员、食堂工作人员、安保人员等应当具有相关岗位资质。教师持证率,学历达标率应符合相应等级幼儿园的评估要求。举办者亲属不能从事本园财务和食堂工作。  

  (八)实施科学保教。幼儿园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保育教育活动,教育内容符合《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及《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的要求,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无“小学化倾向”,建立良好的家园共育机制,社会评价良好。

  五、工作流程

  (一)自愿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符合申报条件且有申报意愿的民办幼儿园,可于每年1月前向市教育局进行申报。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需提交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

  2.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食品卫生经营许可证、卫生评价合格报告、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党支部成立批复等原件及复印件。

  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当年设立的民办幼儿园除外)。

  4.幼儿园班级设置和教职工配备情况。

  5.幼儿园近年工作情况报告及今后发展规划。

  (二)综合评审。市教育局对申报的民办幼儿园通过资质审核、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综合评审,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幼儿园等级评估标准》进行等级认定。对达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条件的,汇总上报巴州教育行政部门抽评。

  (三)社会公示。经评审通过的幼儿园,由市教育局通过官方网站公示幼儿园名单和收费标准。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的,确认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四)签署协议书。市教育局与民办幼儿园签订为期3年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市教育局再次通过官方网站公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及收费标准。市教育局于当年6月底前完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授牌工作。牌匾材质为不锈钢,颜色金色,规格 40cm*60cm;正文内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正文字体黑色粗宋 290号,全长53.6cm,字高10cm;落款部门为“库尔勒市教育局”,字体黑色宋黑77号;落款时间为授牌时间并标注“(有效期三年)”,字体黑色宋黑77号。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在办园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牌匾及收费标准。

  (五)退出流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原则上实行自愿退出机制(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除外)。协议期内要求退出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于每年1月前向库尔勒市教育局递交书面报告。同意退出的,收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牌匾,取消补助享受政策,并向社会公告。服务协议期满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自动取消。

  (六)合约到期。等级评审定级满三年后可申请重新定等级。服务协议期满后,有继续申办意愿的,可按规定程序和要求重新提出书面申请。

  六、保障措施

  (一)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享受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享受由市财政发放的生均公用经费财政补助。生均公用经费可用于改善幼儿园办学条件和教师培训。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600元,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随自治区政策和市财政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享受的政策扶持。市人民政府给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政策扶持、减免全部或部分房租等相关费用方面的支持,对上级给予的奖补资金向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倾斜。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教师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科研立项、教师继续教育以及幼儿资助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受同等待遇。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自治区关于规范社会力量办学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新教规〔2019〕3号中有关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标准,享受税费、用电、用水、用气、用 热等优惠政策。

  (三)建立保教费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市教育、发改、财政等部门要加强统筹,参考本地前三年公办幼儿园生均教育经费支出水平,充分考虑办园成本、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需求,综合考虑群众承受能力和财政补助水平,按照分等级定价的原则,合理确定不同等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建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动态调整后的保教费收费标准原则上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原标准高于新标准的,在园老生按照新标准执行。

  (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及伙食费收费标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具体收费应按照等级界定,保教费指导性收费标准具体如下,从低到高依次为三个等级:三级幼儿园、二级幼儿园、一级幼儿园。保育费依据政府指导价为三个等级收费,三级指导价600元,二级保教费指导价800元、一级保教费指导价1000元。幼儿园伙食费参考公办幼儿园伙食费标准定价。获得自治区级示范性幼儿园保教费可在相应级别幼儿园保教费标准上上浮20%;获得地(州、市)级示范性幼儿园保教费可在相应级别幼儿园保教费标准上上浮10%。

  (五)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服务性收费项目。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完成正常的保教任务外,向在园幼儿提供可供家长选择的服务而产生的费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办学质量,结合幼儿园评定等级合理确定,报当地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审批、备案后执行。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包括:

  1.伙食费(含营养间点)。幼儿园收取的伙食费只能用于支付与幼儿膳食有关的食物费用,不得用于支付其他间接费用。幼儿园应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学期末(转、退园幼儿在离园时)将结余部分全部退还幼儿家长。

  2.托管费。全日制幼儿园幼儿正常在园保教时间不少于8小时。幼儿园受家长委托,在周一至周五闭园后(仅限全日制幼儿园)对在园幼儿提供托管服务的,可收取托管费。

  3.校车费。幼儿园经所在县级以上安全生产及教育主管等部门同意,自设或租用校车接送在园幼儿的,可收取校车费。幼儿园应当保证校车及所载幼儿安全,

  (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代收费项目。幼儿园代收费指幼儿园为方便在园幼儿的教育和生活或为完成正常保育教育任务而产生的、由幼儿园统一代为支付并由幼儿家长负担的费用,幼儿园代收费项目包括:

  1.生活用品费。生活用品费是指实行统一管理的幼儿园为幼儿集中代购生活必需品收取的费用。

  2.外出活动费。幼儿园组织幼儿外出参观游玩所产生的费用,由幼儿园据实统一收取并支付,

  3.体检费。幼儿园按照卫生部门规定统一组织在园幼儿定期体检,可代收体检费用。

  (七) 建立结对帮扶机制。建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结对帮扶机制,发挥幼教集团和园长工作室引领作用,向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派驻骨干教师开展师资培训,帮助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提高管理和保教工作水平。

  七、 监督管理

  (一)建立财务监督机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核算、资产、管理、预决算、审计制度,定期公开在园幼儿数和经费收支情况,主动接受教育、财政、民政、发改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加强收费管理工作。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对补助资金进行专项管理,规范使用票据,实行园务、财务公开,严格按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或捐资助学等费用。禁止以特长班、兴趣班等形式向家长乱收费。

  (三)建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园行为日常监管机制。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年检、业务指导等方式,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监管工作。对办园行为不规范、保教质量严重下滑、财务管理混乱、违规收费、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等问题的,降等级或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停止享受政府扶持政策并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对恶意套取挪用补助资金的,取消或收回当年补助资金;对出现违法行为的,向社会公告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法律责任,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

  (四)规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招生工作。教育局要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招生工作的指导,要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流程招生,并优先招收户籍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服务范围内的适龄幼儿。

  (五)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政策宣传和社会监督。教育行政部门要利用多种媒体平台,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大力宣传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收费标准及补助政策等,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相关链接:政策解读《库尔勒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