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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调解劳动争议 保障孕期女性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23/11/23 12:53 来源:市融媒体中心 浏览次数: [打印]

近日,库尔勒市人社局劳动仲裁院成功调解一起孕期女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案件中,邰某与其工作单位库尔勒市某房地产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向库尔勒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书,劳动争议涉及社会保险、工资、经济赔偿金等方面内容。库尔勒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立案,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仲裁院开庭审理后,仲裁员通过庭审调查得知申请人邰某在其单位已工作1年,目前怀孕6个月,为减少其诉讼成本,高质高效解决实际问题,仲裁员围绕争议重点推心置腹多次与双方沟通后,双方愿意接受调解握手言和,此次劳动争议得到圆满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单方辞退、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要提高法律意识,当发生劳动争议时,应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