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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农资稳价保质提醒告诫书

发布时间:2024/03/14 10:00 来源:库尔勒零距离 浏览次数: [打印]

全市各农资经营主体:

农资是保障农业稳产增收的重要民生物资。涉农产品的质量保证,农资市场的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是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维护粮食安全的重要保障。为营造和谐有序的市场氛围,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全市农资经营主体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守法律法规。各农资经营主体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切实加强自律,坚决杜绝各类违法行为发生。

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晰、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及时调整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商品价签应当标明品名、产地、计价单位、价格等内容。

三、农资生产经营者禁止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价格公示制度,商品标价签不标明品名、产地、计价单位、价格等内容。虚构原价,误导性价格标示,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二)不得以协议、决议、会议纪要、口头约定等方式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四)捏造、散布农资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农资价格过快、过高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五)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四、严禁虚假宣传。不得对涉农物资商品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通过虚假交易等手段进行虚假的商业宣传。

五、促进公平交易。涉农物资经营者不得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销售农资,具有竞争关系的涉农物资销售者不得固定农资销售价格、不得限制销售数量、不得分割涉农物资销售市场、不得联合抵制交易。

六、严把质量关。各农资生产企业要按标准组织生产,严格出厂检验,严把质量关,保障农资产品质量安全。各农资经营者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产品标准学习,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对所采购的农资认真验明并索取厂家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严把进货关。各农资经营企业应及时将使用的强检和非强检计量器具周期检定或校准。

七、坚持诚信经营。各农资经营主体不得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不得对化肥等农资虚假标注有效成分、标签标识混乱等;不得伪造产品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不得有欺行霸市、强制交易、强行搭售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做好监督,发现价格、产品质量、计量、广告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或12315进行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快查处。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