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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首付购车?有人赔钱又赔车

发布时间:2023/10/25 10:58 来源:库尔勒零距离 浏览次数: [打印]

“零首付”贷款购车是让手头资金紧张的顾客最为心动的一种购车方式。现在越来越多的营销模式出现在我们生活中,商家抓住人们的消费心理,贴出“0元购车”“分期付款”等噱头吸引消费者。“零首付”看上去便利优惠,其实“水很深”,实际上也会大大增加消费者的支出。

【案情简介】

近日,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2021年5月25日,伊某与某公司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伊某以37万元的价格购买一辆低平板挂车,首付9万元,其中,7万元从迈某公司办理按揭贷款,28万元从银行办理按揭贷款,自己只付首付的剩余2万元。2021年10月29日,伊某因无力偿还车辆按揭贷款,出具“情况说明”声明,自愿放弃车辆使用权,交回公司全权处理。迈某公司现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购车首付款余款。法院审理后,去掉已还款的部分,判令伊某向迈某公司支付欠款55979元。

【法官提醒】

现如今,汽车成为生活标配。由于求车心切,很多人会糊里糊涂地签合同,沉浸在买新车的喜悦之中。“零首付”实际上并不便宜,反而车价越高贷款数额也就越高,本质就是有人帮忙办理贷款,车到手后分期还款。一旦出现不能如期还款的情形,就会遭受汽车销售公司和银行的起诉。尽管已经还了几个月的贷款,也不得不把汽车交回公司,并且还要承担偿还贷款的义务。

“一分钱都不要花,开新车回家”。很多“零”首付购买车都是合法或徘徊在法律模糊的边缘,同时也有很多“零”首付购车是一种骗局。购买汽车不可贪图一时便宜,保持清醒头脑,根据自身经济能力购买车辆,切莫落入“零元购”消费陷阱,防止“车”“钱”两空。

【法条链接】

首先,就算与车行签订了是分期付款和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车行也无权将车直接拉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三条:

出卖人依据前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合理回赎期限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的,可以请求回赎标的物。如果还不上,可以要求车行将车出卖,扣除其他费用后返还剩余车款。

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三条第二款:

买受人在回赎期限内没有回赎标的物,出卖人可以以合理价格将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出卖所得价款扣除买受人未支付的价款以及必要费用后仍有剩余的,应当返还买受人,不足部分由买受人清偿。

通讯员/古丽娜尔·艾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