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梨城法官说法:业主在单元门口摔伤,物业需要承担责任吗?

发布时间:2023/06/08 10:23 来源:文明梨城大家谈 浏览次数: [打印]

近年来,物业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侵害业主生命健康权案件明显增多,近日,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认定物业公司应当对涉案事故承担20%的责任。

一、案例简介

2021年12月17日上午,原告马女士乘坐电梯走出19号楼3单元门,因单元门口的地面结冰,滑倒受伤致骨折。马女士认为其受伤的原因是小区物业公司未尽到合理的提示和管理义务,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0万元。庭审中,物业公司辩称,马女士受伤是保洁拖地后地面结冰导致的,其受伤与物业公司没有关系,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二、法官审理

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物”的方面,主要体现在保管、维护及配备义务,即安全保障义务人对其所控制场所的建筑物、配套设施、设备等的安全性负有保障义务。第二是“人”的方面,该义务体现在应当配备适当人员为他人提供预防外界及第三人侵害的保障。管理人是否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应该是其是否违反了法定义务及其是否符合善良管理人标准。马女士在出单元门口时因地面结冰不慎摔倒,物业公司作为专业的物业服务机构,未采取合理措施及时清理结冰地面,保证地面干燥,未尽到相应的管理职责。现场也未设置警示标识,未尽到充分的提示注意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而马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未能谨慎注意地面情况,存在疏忽,是其摔倒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综合本案案情,酌情确定物业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马女士自行承担80%的责任。

三、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通讯员/才春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