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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打击整治新冠肺炎疫情谣言等网络违法违规行为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2/09/14 19:17 来源:库尔勒零距离 浏览次数: [打印]

为切实规范网络传播秩序,净化网络生态,更好地推动疫情防控各项工作有效开展,中共库尔勒市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库尔勒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联合通告如下:

一、科学甄别网络信息

要提高对网络传播信息的甄别力,对网上涉及新冠肺炎疫情的图片、文字、音频和视频等信息应进行甄别,未经官方证实的涉疫情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信息内容不得在微信群、朋友圈、抖音、快手、微博等网络平台上转发、传播。

二、坚决抵制网络谣言

涉疫相关信息以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信息为准,未经官方证实的消息不上传、不转发、不扩散,自觉做守法公民,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对已转发的不实信息要迅速删除;对已造成影响的要及时辟谣,主动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并向网信、公安部门说明情况。对造谣、传谣的,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发现不实信息应积极向网信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三、严禁编发不实信息

对未经官方证实的涉疫情消息不发布、不传播、不评论;对已发布、转发或评论的虚假信息应及时予以删除,主动消除不良社会影响;无法删除的要及时辟谣,主动向公众说明情况。

四、依法保护个人信息

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不得通过网络发布和传播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从事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的网络非法活动,不得借疫情防控非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违法侵害他人名誉、泄露他人隐私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依法整治网络乱象

构建清朗网络空间,人人有责。广大网民和网络平台要自觉履行主体责任,规范网络传播秩序。不得传播有害信息,不得违规自采涉新冠肺炎的新闻信息,不得篡改权威部门和官方媒体发布的涉疫情防控新闻信息标题和内容,不得借疫情防控在网上制作、复制、发布法律及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不得发布与疫情防控政策相违背的信息。对发布违法违规信息的,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通过网络发布、传播的虚假信息或谣言,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安机关将依法打击,严肃追究发布者、转发者、管理者等人员的相关法律责任。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请广大网民和网络平台牢固树立法治观念,增强辨别能力,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以实际行动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和社会秩序,为战胜疫情贡献自己的力量!

欢迎广大网民积极举报网络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息。

中共库尔勒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举报邮箱:

kelwljb@163.com

847865986@qq.com

举报电话:

0996-2168759

0996-2913719

库尔勒市公安局举报邮箱:

1035725353@qq.com

举报电话:

0996-2903698



中共库尔勒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库尔勒市公安局

2022年9月14日